在职员工在提出离职请求时期内遭受突然辞退的情况下,其是否能够获得相应的补偿待遇,这取决于多种因素的综合考量。若该雇主未按规定提前给予员工辞退的通知,那么就需依照特定的情境来评估及认定雇主在法律层面上应当承担的相应后果:
1.假如这位员工正在履行
试用期的职责,那么雇主便无需为他/她提供
经济补偿。
2.若雇主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条款来解除双方的劳资关系,也无需为此付出经济补偿费用。
3.若已经跨越了试用期阶段,那么雇主要先向员工作出一个
月工资数额作为替
代通知金的支付,然后才能根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来判定雇主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4.如雇主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来处理与员工的劳资关系,他们应当按照员工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时间以及正常的
工资水平支付相应的
经济补偿金。
5.若雇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并以此方式解除与员工的劳资关系,可视为
非法行为。此时,雇主将不得不按照员工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时间以及正常的工资水平支付
赔偿金(即双倍经济补偿)。若员工在此过程中并无过失,而雇主却在合同期内
违法解除原有的
劳动合同,雇主便需要向该员工支付一
定金额的
经济赔偿金。在此情形之下,员工有权向雇主所在地区的
劳动监察部门提起
仲裁程序,以获取相应的
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