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行为人故意向有关部门提供不实且有害的
证据,意图使罪犯逃避应有的惩罚,那么这种行为有可能违反了法律规定,触犯了
包庇罪。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的第三百一十条明确规定,凡是知晓有
犯罪嫌疑之人,仍为其提供秘密场所以及财务资源用于潜逃或者编造
虚假证明文件进行包庇的行为,将被判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倘若情节恶劣者,将会被判处三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更进一步地说,如果此种行为存在被事先策划安排的可能性,那么他们可能会因为构成
共同犯罪而受到更重的
刑罚。恰巧的是,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例如涉及信息
网络犯罪活动罪等,其中涉及的行为提供技术支持或是其他协助的情况也将可能适用于本
法规,应当引起世人足够的重视。依据我们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相关规定来看,一旦我们得知他人试图利用信息网络从事
犯罪活动,却仍为其作案提供技术支持或其他类型的协助,且这种行为已经达到严重程度的话,那么将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
刑事处罚,同时也可能被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