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
银行贷款无法偿还是否将导致
刑事责任问题时,需要依据特定的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和判断。
首先,当银行贷款的性质仅限于民事违约的范畴内,通常不会引发
刑事处罚的后果,然而,在银行将相关
诉讼提交至法院并经过法院裁决之后,如果
债务人未能按照法律判决履行其义务,那么银行有权向法院提出
强制执行的请求。
其次,若在法院已经对该类贷款的
纠纷做出明确的判决后,如果仍存在有相应的偿付能力却持故意拖延态度的情况,
情节严重者将会被怀疑触犯了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
罪名。
最后,若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涉及银行贷款无法偿还时,便可能会由于
行为人具有
非法侵占贷款之主观意图而被判定为
贷款诈骗罪:
(1)捏造引资、项目等虚构原因的事实;
(2)采用虚伪的经济合同手段;
(3)利用
虚假的证明文件实施证明;
(4)借助于虚假的
产权证明作为
贷款担保,或超过
抵押物本身价值进行多重
担保;以及(5)通过其他
违法手段进行贷款
欺诈活动。
《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
骗贷款的。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
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