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理应无条件地为其雇员投保
社会保险。企业有责任依照法律
法规为所属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这属于是法律所赋予的强制性任务。以《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一款内容为例,该条款明确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用人单位以及个人都有义务根据法规的具体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同时他们享有对各自缴费信息、个人权益记录进行查询的权力,并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请求,申请获得社会保险方面的咨询及其他相关服务。”进一步说明了,自用人单位与其
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力关系之时起,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即是用人单位的一项重要职责。参与社会保险是全体劳动者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并且这也构成了用人单位的法定特殊义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均无法通过任何方式来约定变更或拒绝履行此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
养老保险、基本
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
失业保险、
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
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