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赁合同到期后,若未得到
续签,地面附着物的所有权将回归其合法所有者。在租赁期限内,如租赁物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我们应明白这并不影响此前已经生效的
租赁合同效力。关于地面附着物的补偿费用有必要进行解释,该费用主要是指当国家依据相关法律进行建设而依法征用土地时,用地单位需向被
征地单位支付的用于弥补地上物损失的
赔偿金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被征用的土地,如果在拟定
征地协议之前已经种植了某种青苗或者已有了某些地上附着物,那么也应对这些因素予以适当考虑并给予补偿。
然而,对于那些在征地方案签署后强行耕种或修建的青苗以及地上附着物,则一律不得给予补偿。这些决定皆由各省、自治区以及直辖市政府作出。实际操作过程当中,我们可以按照以下方式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具体标准应根据“拆下何物,就需要补充回同样之物;拆掉多少,其价值绝不低于原状”的原则来确定。对于被
拆迁的房屋,我们应该根据原有的房屋结构特点以及建筑面积的大小,给予合理的补偿。
至于补偿标准,则应当参考当地现行的市场价格分别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
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