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并未被要求在员工的
试用期间必须履行提前三十日通知义务方能给予解雇处理。
依据我国《
劳动合同法》的严格规定,企业在试用期内决定是否解聘员工时,其关键标准在于考察是否满足法定的解雇情形,而非通知期限的长短。若员工在试用期内未能达到公司所设定的录用条件,抑或是在接受过充分的培训以及岗位调整后依然无法适应其本职工作岗位的话,企业有权依法解除与之签订的
劳动合同,并且无需支付任何形式的
经济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
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
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
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