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制定的国家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
工伤与
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中的规定,瘢痕面积如果达到了2个平方厘米的长度,就可以认定为
十级伤残;倘若疤痕宽度达到或超过了8平方厘米,或者出现了3处以上但是面积不低于1平方厘米的瘢痕情况,则可以确定其为
九级伤残。具体而言,该标准第五章九级5.9条指出,人体某些部位器官部分缺损、形态结构异常,同时轻度功能障碍且没有重大的医疗依赖,亦或是存在中等程度的医疗依赖,然而并不影响日常生活。而在5.9.2节中则列出了七项可能被评定为
九级工伤的具体条款。
值得强调的是,符合以下条款任何之一者皆可被评定为
工伤九级。
其中包括了“面部出现了2个平方厘米和3处以上的2次方厘米的瘢痕”这样的特定条件。
至于针对十级伤残的认定,同样依据该标准第五章十级5.10条给出的规定进行评定,即人体某些部位必须存在器官部分缺损、形状结构异常,同时在功能上没有明显的受损,没有严重的医疗依赖,亦或是存在轻微的医疗依赖,但却对日常生活没有造成太大的影响。在此基础上,5.10.2节又详细罗列了六项可能被评定为
十级工伤的具体条款。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只要符合以下条款任何之一者就可以被判定为
工伤十级。其中也包含了“面部有瘢痕、植皮,或者异物色素沉着or脱失达到了2个平方厘米”这样的特殊情况。
《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八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限自作出
工伤认定结论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年。工伤职工本无法提出申请的,可由其
近亲属代为提出。
第九条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二)《
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
复印件(三)诊断证明、检查检验报告等原件和复印件,完整有效的
病历;
(四)职工
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五)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