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
侵权责任乃指明确确定为
侵权行为之义务,而产品质量
纠纷则属于实质上的
合同纠纷。二者间存在着重大的原则性差异。它们主要的区别在于:
(1)产品质量纠纷无疑是发生于合同契约之中,然而产品侵权责任仅是在一般情况下以
合同关系作为基础,却并非必然需要存在明确的合同关系作为发生产品侵权责任的先决条件。反之,产品质量纠纷的成立必须以原始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必要条件,若无合同关系的存在,便不会产生产品质量纠纷这种法律问题。而产品侵权责任的实际发生过程中,一般情况下亦存在原有的合同关系,然而,从另一个角度看,产品侵权责任并不完全由合同关系所引发,因为此类侵权行为实际上是由于物体对人体造成侵害,与人为行为无涉;
此外,许多遭受产品侵权行为的人士可能并不曾参与到具体的合同关系之中。
(2)产品质量纠纷中所涉及的
赔偿内容通常包括产品本身价值的损失以及由此引发的其他间接经济利益损失等因素,而在产品侵权责任领域内,赔偿的内容主要体现为
人身伤害或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受到的损失。这乃是产品质量纠纷和产品侵权责任之间最显著的差别所在。
(3)产品侵权责任的产生源自物体,即由于制造者或销售商提供的产品对人身或财产产生不良影响,其本质是事物,并非人为行为;然而在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主要原因则为人为违约行为,因违约行为导致了相应的损害产生。
(4)形成产品侵权责任的过程中,适用的是无过失责任原则,因此责任的构成并不依赖于过错的要素。然而在产品质量纠纷的处理中,我们谈及的是
合同责任,这意味着必须要有违约事件的发生,并且违约方存在主观上的过错,虽然这种过错的
证据可以通过推定方式来获取,无需受到损害者进行举证,违约方需通过提供反证来否定这一推定结果。然而对于产品侵权责任而言,要求具备这样的要件是毋庸置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
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
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
违法所得的,并处
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
吊销营业执照;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