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股东如何终止代持协议的途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通过友好
协商解除。实质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应
首先展开深入的沟通交流,在双方达成共识之后,通过签订书面协议的形式,正式结束代持股关系。在此过程中,必须明确双方各自享有的权益以及所承担的义务,同时也应对协议解除后的资产处置及法律责任做出详尽的约定。
其次是依法解除。若代持股协议由于一方的
违约行为或者其他法定原因而无法继续履行,实质股东有权通过行使法定解除权来解除该协议。
然而,这需要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仔细审查是否存在
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
第三种方式是
股权转让。实质股东可选择将代持的股权转让给隐名股东或者其指定的
受让人,从而达到终止代持协议的目的。然而,这种方式需要严格遵循公司内部决策程序,且可能需要得到其他公司股东的同意。
最后是任意解除权。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规定,
股权代持协议被视为
委托合同的一种,因此,委托人(即名义股东)有权随时解除代持关系,无须提供任何解释。但值得注意的是,如解除合同可能会给对方带来损失,那么名义股东就有义务对此予以
赔偿。
七十八条指出,以上各种方式的实际应用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
公司章程来进行判断和决定。在终止代持协议的过程中,名义股东还需要特别关注并遵守
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定,例如
股权变更登记等程序性的要求。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
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
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
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五十二条
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
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
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