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义股东如何解除代持协议
实质股东如何终止代持协议的途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通过友好协商解除。
实质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应首先展开深入的沟通交流,在双方达成共识之后,通过签订书面协议的形式,正式结束代持股关系。
在此过程中,必须明确双方各自享有的权益以及所承担的义务,同时也应对协议解除后的资产处置及法律责任做出详尽的约定。
其次是依法解除。
若代持股协议由于一方的违约行为或者其他法定原因而无法继续履行,实质股东有权通过行使法定解除权来解除该协议。
然而,这需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仔细审查是否存在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
第三种方式是股权转让。
实质股东可选择将代持的股权转让给隐名股东或者其指定的受让人,从而达到终止代持协议的目的。
然而,这种方式需要严格遵循公司内部决策程序,且可能需要得到其他公司股东的同意。
最后是任意解除权。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股权代持协议被视为委托合同的一种,因此,委托人(即名义股东)有权随时解除代持关系,无须提供任何解释。
但值得注意的是,如解除合同可能会给对方带来损失,那么名义股东就有义务对此予以赔偿。
七十八条指出,以上各种方式的实际应用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司章程来进行判断和决定。
在终止代持协议的过程中,名义股东还需要特别关注并遵守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定,例如股权变更登记等程序性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五十二条
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的权益归属
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若是因为权益归属产生纠纷的,归属应当为实际出资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出资人以及实际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名义股东如何解除代持协议”,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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