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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地点"所指的具体对象为:申请者从何处领取《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内“出生地”一栏的详细记录)。出生地点乃是个人于何城、何区或县域出生之地;此信息与籍贯以及户籍并无直接关联性,现行法律
法规则明确要求生育婴儿的
医疗机构需出具《出生医学证明书》;据此,申请者的出生地点即为其所分娩所在医疗机构所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