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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孩子的出生地指的是哪里
"出生地点"所指的具体对象为:申请者从何处领取《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内“出生地”一栏的详细记录)。出生地点乃是个人于何城、何区或县域出生之地;此信息与籍贯以及户籍并无直接关联性,现行法律法规则明确要求生育婴儿的医疗机构需出具《出生医学证明书》;据此,申请者的出生地点即为其所分娩所在医疗机构所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二、孩子的出生证丢失,夫妻已经离婚如何补办
若不幸遗失了孩子的出生证明,而父母双亲已解除婚姻关系,那么维持抚养权之一方可凭相关户口簿、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前往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出生证明遗失声明书,随后携带该声明书至孩子出生所在医院之医务部门开具相应的确认文件,最后将以上所有资料携带齐全前往妇产科完成出生状况说明书的补办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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