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物的归还应视礼物本身的属性及赠送行为的内容进行具体判断。贵重物品若系以传达深挚情谊、爱情或关怀之念为目的
赠予相关方,且该等贵重礼品相对于赠礼者的经济能力而言处于相当水平,则在通常情况下,此类贵重礼物一旦赠与,便难以再行索回。
然而,如果贵重物品系作为婚姻承诺的一部分赠与对方,或是该贵重物品的价值远远超越了赠礼者的经济承受范围,那么在结束恋爱关系之后,送出贵重物品的一方有权利要求收回此类礼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
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
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
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
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
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