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刚刚的回答可能有些含糊不清。当法院对某项执行审判作出结案决定之后,实际上也就意味着即刻终止
执行程序,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执行终结”。通常情况下,这种情况多见于执行过程中出现某些特殊状况,使得继续执行性行为变得不适宜或者无法继续实施下去,此时,便可以停止执行,并且在未来不会再予以
恢复执行程序。
而“执行终结”是
民事执行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出现以及不断演进都已是契合于当下我国的司法实践所需。那么,执行终结具有哪些效力呢?具体表现如下两个方面:
首先,在程序层面上,执行终结裁决一经生效,整个执行程序随之结束,并且将来也不再会恢复执行;
其次,在实体意义上,一旦执行终结,法院将不能再使用司法强力迫使被执行者履行
债务责任,同时也无法通过执行程序来
保证权利人取得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权益。
当然,执行终结并非随意出现,而是有特定的情况条件的。一般而言,以下三种情形最易导致执行终结的发生:
第
一,作为被执行对象的个人已经过世,除了进行遗产处置外,也找不到其他负责偿还的人员;
第
二,针对那些因为生活陷入困境而
无力偿还贷款的个人,他们缺少经济来源,并且已经失去劳动力;
最后,在执行过程中,
被执行人被法院判决宣告破产。总的说来,法院
终结执行的确切含义便是结案,相应地,中止和终结
执行裁定一经送达给
当事人,便立即生效,因此,当事人并不具备提出上诉的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
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
赡养费、
扶养费、
抚养费案件的权利
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
收入来源,又
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六十五条 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