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被查封的车辆被授权后,确实可以进行驾驶。在现行法律制度下,司法机关所扣留的
机动车辆允许上路行驶,但明确规定其不可用于任何形式的交易、
抵押或转移用途。
同时,此类车辆也无法进行登记、注销抵押以及
质押登记等相关手续。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若
机动车所有人所提供的证明文件或凭证无效,或者该车辆已被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
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则将无法进行解除
抵押登记的操作。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六条
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或者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抵押登记。对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或者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
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不予办理解除抵押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