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之前,如若将财产转让予子女则需符合法律上的许可条件,即所涉及之转移对象应为夫妻一方的独立
私人财产方可。
根据国家立
法规范的要求,财产所有者对于自身所拥有的财富具备绝对的自主处置权力,因此,他/她有权将自身名下的财产无偿地赠送给子女。
此外,在夫妻双方达成共识的前提下,他们亦可将婚姻期间积累的
共有财产转让给子女。
然而,如果其中一方存在恶意侵吞另一方财产的意图而实施了财产转移行为,那么这种行为便无法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在此种情况下,
当事人的配偶有权
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
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合理分配,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可能会判决当事人不得享有全部或部分
财产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
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