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铺租赁合约未经履行完毕的情形之下,押金能否按约数额度全额退还这一问题,依据具体租赁合约的相关条款以及涉及的实际状况,来做出相应判断。
首先,要关注租赁合约中的有关内容,例如是否明文规定了押金的属性及其对应的退还条件。若租赁合约对此有所明确,那么就应当严格按照合约条款执行。举例来说,假如租赁合约明确指出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押金将不予退还,那么作为出租方,便有权拒绝退还押金。
然而,如果租赁合约并没有对押金的退还事宜作出明确规定,那么根据现行法律
法规,租户有权要求出租方全额退还押金。
其次,当租户提前终止
租赁协议并且未能履行合约所规定的通知义务时,这被视为
违约行为。在此种情况下,租户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其中包括支付
违约金。而违约金的具体金额,应当根据租赁合约的约定以及实际损失情况进行确定。倘若租户支付的押金无法完全抵扣违约金,则还需额外支付违约金与押金之间的差额部分。
最后,在租户已经全面履行租赁合约义务、未对租赁房屋造成任何损坏且已结清所有水费、电费等各项费用的前提下,出租方应当无条件地全额退还押金。但若租户在租赁期间内导致了
财产损失或者存在其他违约行为,出租方可从押金中扣除相应的损失或费用。总而言之,在租赁合约尚未履行完毕的情况下,租户和出租方均可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押金退还问题。这其中包括了退租撤场的具体日期、各项费用的结算以及押金的退还方式等等。只要双方能够达成共识,出租方也可以同意退还租户剩余的租金及押金。
《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
解除合同并请求
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