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竞业限制协议中
经济补偿标准的确定问题,通常参照
劳动者的平均
工资作为参考依据。若雇主未能与受雇人员约定解除或
终止劳动合同时,雇主应依照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内的平均工资总额的30%作为标准,进行按月支付相应金额的经济补偿。
然而,此处所指的劳动者月平均工资的30%尚且不能低于其所在劳动
合同履行地点的法定
最低工资标准。如有不符,则须严格按照该履行地点的法定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其中第(二)种情况是“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
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47条规定补偿标准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
月工资的
经济补偿金。六个月以上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与劳动者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