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约束力层面存在差异:在本质上,
意向金应被视为合同预付款项,这意味着它并不具备
定金罚则所规定的强制效力。因此,其
处理方式应根据相关合同的具体约定进行判断与决定。通常来说,意向金可以依据买卖双方协商确定的内容予以退还给买方。
然而,
定金则具有多种
担保形式,例如承约定金、违约定金以及立约定金等等,这些都将对买卖双方产生约束作用。若其中任何一方出现
违约行为,定金将不会被退还,甚至可能面临双倍返还的风险。
2.表现形式方面存在差异:意向金通常需要通过签订订购书、预购书等书面文件来体现,这使得它成为主合同之前的预约合同。相比之下,定金则属于实践合同范畴,其有效性取决于实际支付的金额,并且必须依附于主合同。
3.法律后果方面存在差异:一般而言,意向金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可以退还的。但是,定金的退还情况相对复杂,因为它往往受到更多的限制和约束。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例如因房屋
卖方违约导致主合同无法顺利签订或履行时,卖方应当向买方全额返还定金。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
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