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举措无疑是符合法律规范的。所谓“N+1”式
赔偿方案,即是在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所列举的特定情形下,用人单位须在正常支付法定
经济补偿金之外,另行向
劳动者支付一个月的
工资作为额外补偿,方可依法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
劳动关系。其中,“N”代表的是经济补偿金的月数工资,而“1”则代表了一个月的待通知金。尽管这两种形式的
月工资均以货币为计量单位,但其具体含义却大相径庭。前者所指的是
解除劳动合同时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水平;后者则特指解除劳动合同时上一自然月的月工资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
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