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
土地所有权及
使用权之争端,应由双方
当事人自行协商加以妥善解决;若协商无果,则交由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出面予以裁决。如遇单位间
产生纠纷,则由县级以上级别人民政府出面进行处理;而针对个人之间以及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可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级别人民政府负责解决。倘若相关当事人对于各级人民政府所作出的
处理决定不满,他们有权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书之后的第30个自然日之内,向上一级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在此之前,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实际使用状况。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