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工伤职工在获得相应
医疗期之后,若因其伤势未完全康复而需要继续休息时,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延长医疗期的申请,直至其身体状况恢复至健康状态为止。在此期间内,倘若用人单位强制要求员工复工,员工有权予以拒绝,同时用人单位亦无权单方面解除与该员工之间的
劳动关系,更不可擅自降低其薪资待遇。
《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
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
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