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共同利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应当就相关事宜进行深入探讨以及充分协商。对于那些由于疾病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胜任工作,而需要暂停工作并接受治疗的企业职员来说,他们有权享受根据其实际工作年限以及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所确定的一定数量的
医疗期限,具体的医疗期限为从三个月至二十四个月不等:若该职员的实际工作年限不足十年,且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低于五年,那么他将享有三个月的医疗期限;反之,如果该职员的实际工作年限超过十年,或者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高于五年,那么他将有资格享受六个月的医疗期限。
《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
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
病休息不得
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
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
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
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