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暑假勤工俭学时冒充长期工,其本身并不会产生严重的法律责任或
经济损失,然而,这种行为无疑体现出缺乏诚信的素质。反之,若雇佣者以短期工名义招聘年满16周岁以下的青少年参与劳动,尽管从法律层面上看属于
违法行为,但在实际操作中判断是否存在此类行为却相对困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组织未成年人进行危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
监护人同意,未成年人参与演出、节目制作等活动,活动组织方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