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网约车司机驾驶过程中出现了交通事故并对他人造成
人身伤害时,他需要承担相应的
误工费赔偿责任。关于
误工费的具体数额,应依据受害者的误工时间及其收入水平来综合制定。误工时间由受害者接受治疗的
医疗机构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予以确认。若受害者因受伤导致残疾而持续误工,那么误工时间可计算至
伤残鉴定前一日为止。对于拥有稳定收入来源的受害者而言,误工费将以实际减少的收入为基准进行计算。
然而,当受害者缺乏固定收入时,则需参考其过去三年内的平均收入作为标准;若受害者无法提供
证据证明自己过去三年的平均收入情况,也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区同行业或相似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
工资进行计算。
值得注意的是,若此次交通事故并未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那么便不存在误工费赔偿的问题。在此种情况下,网约车司机仍有权主张由于无法继续从事相应经营活动而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
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
财产损失,
当事人请求
侵权人
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