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体系框架下,人
民法院的
裁定书具有重要地位,无论是对
执行程序的终结还是中止,均须通过裁定文书来加以确认。裁定书应当详细阐述
终结执行的具体原因,同时,执行人员及书记员需在裁定书上签名并加盖人民法院的公章。与中止执行的情况相似,终结执行的裁定一旦作出,便应立即送达给相关
当事人,且自送达之日起立即生效。若涉及到
协助执行人,亦应对其进行送达或以其他适当方式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