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物交付的缘由存在差异,这构成了它们之间至关重要的区分点。在诈骗
犯罪中,受害者往往在
行为人实施欺骗手段的情况下,表面上自愿地将财物交给行为人;也就是说,这种行为表现出行为人对他人财产的实际控制以及
欺诈行为所导致的后果;
然而在侵占罪的情境下,受害者通常是出于委托、信赖等原因,完全自愿地将财物交予行为人进行支配,而非受到行为人的欺骗诱导。
2.两种
犯罪行为的危害性也有所不同。诈骗罪的危害行为主要体现在通过编造
虚假事实或掩盖真实情况来获取他人财物;而侵占罪则是指行为人
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并拒绝归还。
3.财物交付与犯罪意图产生的时间顺序也存在差异。在诈骗罪中,受害者将财物交给行为人的行为发生在行为人产生犯罪意图之后;而在侵占罪的情况下,犯罪意图的产生往往早于财物交付的时刻。
《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将他人的
遗忘物或者
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