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因公司减少薪资福利而选择辞去职务,通常情况下无法获得
赔偿,因为本法典中并未明确规定雇主严禁对员工薪酬做出任何调整和修改;
然而,在劳动
合同有效期间内,公司擅自降低员工薪酬无疑是违反了相关
法规。倘若公司在
劳动合同有效期内,无缘无故地降低了员工薪酬,从而造成员工自行离职的情况发生,那么在
解除劳动合同时,该名劳动者将有权向公司索取相应的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
劳动保护或者
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
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
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
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
暴力、威胁或者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
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
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