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限届满而未予
续签之际,劳资双方均无需提前发出任何通知;
然而,身为雇主一方仍需对该情况做出适当补偿。惟若雇主于原定合同条文之基础上维持或提升合同约定条件并寻求续约,而
劳动者表示无意续签的话,则此种情况不在此限。关于经济补偿方面,按照员工服务于本公司的时间跨度,每满一年份即应向其发放一个月的
基本工资作为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
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