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尚未成年的十八周岁以下人士
犯罪行为,同样会产生
刑事犯罪的记录(简称“
案底”)。
首先,无论
犯罪者的年龄处于哪个阶段,如成年人或是
未满十八周岁的青少年,只要曾经触犯过
刑法并受到了
刑事制裁,那么他/她都将在公安机关留下案底的记录。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案底记录并不会因为时间的推移或者政策调整而取消或者消除。
其次,案底主要是指某个人过去的
违法或犯罪行为的具体记载。这种
犯罪记录也被称为所谓的“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而依据我国法律理念,这包括所有已经接受过刑事犯罪处分的档案记录,而这些
犯罪档案通常被保存在公安部门以及相应的国家行政机构之中。当犯罪时为未满十八周岁的青年,且被判以五年
有期徒刑以下程度的
刑罚,其相关的犯罪记录将受到封存处理。如果犯罪记录被封存,就不应再向任何单位及个人公开披露,仅在
司法机关为办案需求或者符合国家特定规定的相关单位才有资格对犯罪记录进行查询,而且从事查询工作的单位应当对已封存的犯罪记录内容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其他任何人知悉。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
逮捕的权限划分】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
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八十一条
【
逮捕的条件】对有
证据证明有
犯罪事实,可能判处
徒刑以上刑罚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
证人作证或者
串供的;
(四)可能对
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
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
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
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