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用人单位未经法定程序解除与员工
劳动合同关系,将需依据法律规定向其支付相应的
经济补偿金。此项
经济补偿通常根据员工的任职年限进行核算,例如,员工
入职满1年后,用人单位应以该员工每月薪酬水平为基数给予其一
定金额的经济补偿;而对于任职不足6个月但已满一年的员工来说,也会按照满一整年来计算经济补偿数额。
然而,当用人单位以员工在工作中有明显过失为由解除与之的劳动合同时,则无需向该员工
支付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
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