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案件中,再审评审案件需要在法庭上进行审理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是有新的
证据出现,这些
新证据足以证明原来的
判决书或裁决书所认定的案情事实确实存在错误;
其次,如果用于给被告人
定罪量刑的证据存在疏漏或是质量问题以致不应被采用,或者多种
主要证据之间存在自相矛盾之处;
再次,原来的判决书或裁决书对相关法律条文的适用产生了误解;还有就是审理该案件的法官在审理过程之中存在
违法行为比如
贪污受贿、
滥用职权、偏袒求情等,可能会严重破坏公平审判原则的执行;
最后是案件的审理流程违反了现行法律
法规,这可能导致审判结果的公正性受到损害。以上便是在刑事案件中可能需要在法庭上进行审理的五种具体情况。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人
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接受
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
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