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开发商所建的毛坯房屋已被顺利移交,此时,尽管物业公司已经付诸实施并尽责地执行了
物业服务合同中预先设定的各项义务,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业主便可对此视而不见,无视按时缴纳
物业费用的责任。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明文规定—第三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中的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九百四十五条,明确要求业主即房屋所有人必须依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及时、全额地向物业工作人员支付相应的物业费用。若是物业服务企业已经严格遵循约定及其他相关
法规的规定,全心全意地输出优质的物业服务,那么业主就不能再以“未曾实际接收或认为无需接收相关物业服务”作为借口来逃避支付应该承担的物业费用。
若出现业主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如期支付物业费用的情况,物业服务企业有权通过发出通知书的形式督促业主尽快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
拖欠的款项;倘若在经过合理期限后,业主仍然没有支付欠款,物业服务企业将有权利提
起诉讼或者
申请仲裁。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第一款、第二款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
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
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
诉讼或者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