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和保函,作为保障
债权债务关系安全稳定的两种重要手段,它们虽然看似相似,但实质上却是有着本质区别的
保证方式,两者之间属于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的关系。
具体来说,担保合同通常是由具有经济实力或法定资格的企业或
法人机构提供的,而保函则是由具备金融服务经验及能力的各大商业银行供应的。
《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
债务或者发生
当事人约定的
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
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
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