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住房公积金的提款次数问题,需要根据提取资金的具体用途来进行判断。若用于
购房,则允许每月提取一次以偿还
房屋贷款余额,或是每季度全额一次性提取,因此在年度内最多可以提取四次。对于有意愿一次性支付全部购房款项者,则鼓励每年仅提取一次
公积金。另一方面,若采取租赁住房方式,同样地每年亦允许提取一次公积金用于交付租金。
至于针对大规模整修房屋的情况,一般来说一年内有一次或两次提取的机会。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
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
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4、离休、
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职工死亡、被
宣告死亡的;
7、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
劳动关系的;
9、管委会依据相关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