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步入婚姻殿堂之前,若某位已婚新人曾以己身名义贷款购置房产,那么在其缔结连理之后,再根据配偶的身份进行贷款
购房之时,此种情形会被视为“第二套住房”。即便新婚夫妇的户籍并非同属一地,同样适用上述标准。除此之外,尚有另一种情况需要我们关注。倘若夫妇婚后共同
申请贷款购房,然而在
离婚后,其中一方再次尝试以自己的名义贷款购房,亦将被认定为购置第
二套房产。
值得注意的是,首次购
买房产的资格早于夫妻共同购置房屋时便已消耗殆尽。因此,为了避免不必要的困扰,新人们在决定购房以前,务必事先查阅并了解各自的信贷历史纪录。一旦发现另一半曾经购置并正在
偿还贷款的房产,那么便是意味着新组建的家庭均不再具备享受首套住房优惠政策的资格了。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还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查验:
(一)申请人、委托
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
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主体是否一致;
(二)权属来源材料或者登记原因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权籍调查成果是否完备,权属是否清楚、界址是否清晰、面积是否准确;
(四)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缴费凭证是否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