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尚未进行验收即期交付的房源,其所产生的
违约金通常应该由房地产开发商负责承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条文规定,
商品房在实际投入使用时必须达到既定的法定以及事先约定好的
交付标准,而经过验收无疑是这一系列交付条件中极其关键性的环节。倘若开发商选择在未顺利完成验收工作的前提下进行房屋交付,就意味着他们违反了相关规定并且构成了实质性的
违约行为。此时,房屋购买者依法享有权利依据其与开发商之间签署的
购房协议中的相关条款,向开发商追究其
违约责任,并要求对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然而我们需要特别提醒各位读者的是,如果
购房者在了解到该房屋尚未进行验收的情况下仍然选择接受该房屋,则有可能对自身在主张违约金方面的权益产生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同时,关于具体的违约责任以及违约金数额等问题,均须以
当事人双方在
购房合同中所达成的共识为准则。若是在此类合同中未做明确约定的话,可以参照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公正原则来进行合理判断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