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1式
赔偿”往往是在用人单位依法
解除劳动合同时发放的补偿。以下列举了一些常见的情况可能导致用人单位需要向
劳动者支付“N+1式赔偿”:首先,当劳动者患有疾病或遭受非
工伤伤害,且在法定
医疗期结束之后仍然无法胜任原本的工作,亦或是无法适应用人单位为其重新安排的其他工作岗位时,用人单位将有可能面临支付“N+1式赔偿”的义务。其次,若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表现不佳,经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或对其工作岗位进行适当调整后,依然无法胜任现有工作,那么用人单位同样需要承担支付“N+1式赔偿”的责任。最后,当
劳动合同签订之初所依赖的客观环境发生重大改变,使得劳动合同的履行变得困难甚至无法继续,并且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过充分协商后,双方均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共识,此时,用人单位也需承担支付“N+1式赔偿”的义务。在此类情况下,“N”代表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便需支付一个月的
工资;而“1”则表示用人单位还需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替正式通知的替代款项。然而,如果用人单位能够提前30天通过书面方式通知到劳动者本人,或者选择额外支付给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那么他们便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