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这一问题需依据多元化的考量要素进行整体性的深入分析与评估。诈骗罪的
犯罪构成形态包括了
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以及通过虚构事实或掩盖真实情况等手段来获取较大金额的公共或
私人财产这样两个关键因素。若开发商在房地产项目的开发运营过程中,蓄意编造
虚假信息,例如过分夸大项目的发展潜力、对配套设施做出不实承诺等等,以此方式来诱骗
购房者或投资者支付款项,并且在收到款项后选择逃离现场,那么这种情况下就具备了非法占有得逞的主观意图和实施诈骗行为的实际表现,有可能被认定为构成
犯罪。然而,倘若开发商因为自身运营管理不当、资金运作出现问题等诸多客观现实因素导致无法维继房地产项目从而决定离去,在此情景之下并未蕴含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那么该行为便不能称之为构成诈骗罪。对于是否构成诈骗罪这一问题,必须紧密围绕案情本身的具体实际及其所包含的
证据材料,经过司法机构全面且深入地剖析审视才能得出最终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