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法律
法规,当劳动合约
期限届满并予以终止时,除非用人单位凭借其地位坚持或提升
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条件以对该协议进行
续签,但
劳动者对此表示反对或不愿意续签,否则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
经济补偿。具体而言,经济补偿的数额将按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服务年限来予以衡量,每位劳动者每在该单位累积一年的服务时间,便可领取一个月的
工资作为
补偿金,若劳动者在单位服务超过六个月且未满一年的,则应视为已积累了一整年的工作年限;而对于服务时间未达到六个月的劳动者,亦需按照一年的
工龄进行计算;不足六个月的部分,则视为半年,只需给予半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即可。此外,此处所指的“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的十二个月份中所获取的全部薪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以及各类奖金、津贴与补贴在内的所有货币性收入总和,均在此范围内进行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