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诉时效通常自
犯罪行为发生之日起开始计时。
犯罪之日这一概念,顾名思义,便是指
犯罪事实成立并依法确认的那一日。若涉及到持续
性犯罪或继续实施犯罪的状况时,则应
从犯罪行为最终结束之时起开始计算追诉时效。例如,同一
犯罪活动存在持续不断的过程,这时便应该将最后一次行为完成的日期视为追诉时效的起点。又如,
非法拘禁他人属于一种
持续犯行,因此其追诉时效应自犯罪行为终止,也就是被拘禁者恢复人身自由那一刻起进行计算。然而,如果
犯罪嫌疑人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在人
民法院受理事件之后试图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情况下,那么就不应受制于追诉时效的限制。此外,若被害方在
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却无意或未能予以
立案,这种情形同样可不受追诉期限的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