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盗窃罪所判下的六个月刑期,刑期的起始计算通常情况是自判决执行之日开始。值得注意的是,在判决执行之前,若已经先行进行了
羁押,则羁押的每一天将会直接抵扣为相应的刑期一天。举例来说,假如在判决之前,
犯罪嫌疑人已经因为涉嫌盗窃罪而被公安机关依法
刑事拘留或者经由检察院
批准逮捕并羁押于看守所内,那么这段被羁押的时间将可以在六个月的刑期中予以扣除。至于具体的起算日期,这将在
刑事判决书中以明确的方式加以记载。如您对于刑期计算方面仍然存在疑虑,欢迎随时向负责处理该事件的司法机构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