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女性职工孕期内被解雇的行为,无疑是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对于
解除劳动合同的明确规定的。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条文,任何用人单位都无权以
女职工处于怀孕期、生育期或哺乳期为由,降低她们的薪资待遇,或者对其实施辞退,甚至解除与之签订的
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在这种特殊情况下,作为权益受到侵害的女职工,您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原有的劳动合同。
如果您选择不再要求继续履行该项合同,抑或是劳动合同因为法律规定等原因已经无法再继续履行,那么用人单位则应严格按照
经济补偿法规的相关标准,即向您支付二倍于经济补偿的
赔偿金。
具体来说,经济补偿将按照您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就向您发放相当于一个
月工资的薪酬来实施。
若是存在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工作时间,那么就会按照一年来计算;而如果工作时间还未达到六个月,那么用人单位将会向您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