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适用于新进员工的
试用期内,雇主若决定终止与员工的
雇佣关系,原则上无须提前30天进行告知;然而,必须具备法定的解约理由,例如,员工在试用期内被证实未能达到公司所设定的聘用标准。
倘若雇主无法提供充分
证据来证明该员工未达录用标准而予以解聘,那么这将有可能被视为非法
解除劳动合同。
在此种情况下,员工有权要求雇主给予相应的
赔偿金。
此外,如果雇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如员工患有疾病或遭受
工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结束之后仍无法胜任原先的工作岗位,亦或是无法适应由雇主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等)来决定终止与员工的雇佣关系,那么雇主需要提前30天以
书面形式通知到员工本人,或者向其额外支付一个月的
工资。
总而言之,试用期内解雇员工是否需要提前30天告知,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考量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