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相关
法规法则,用人机构在女性雇员妊娠期间毅然决然地决定终止双方
劳动关系,此种行为无疑构成了违反法律规定而单方面解除劳动合约之举。
对于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应当依据
劳动者在该用人机构服务的年限来进行相应核算。
具体来说,每满一年便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相当于一个
月工资额度的
补偿金;若服务时间超过六个月且不足一年,则计入一年的范畴予以处理;不足半年的,也需要支付相当于半个月工资数额的
经济补偿。
然而,由于此次解除劳工合约的行为是出于
违法性质,因此用人机构除了须按照上述准则
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必须额外向劳动者支付
赔偿金。
赔偿金的标准为经济补偿金的两倍。
除此之外,处于孕期的女性雇员还应该享受到相应的生育福利和假期待遇。
在此类情况下,员工应特别注重保留相关
证据,例如
劳动合同、解聘通知书、
工资清单等等,以备将来通过劳动
仲裁或其他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