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就是一般职业者,上班工资低,加班也是为了生活,底薪1940加班1.5怎么算加班费的?
[律师回复] 标准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lt;工资支付暂行规定gt;的通知》,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例如在例2中你的加班费的计算基数是3200元/月,则你每日的标准工资为15 2.96元(3200/月÷20.92天),每小时的平均工资是1 9.12元(15 2.96/天÷8小时).相应的,你在工作日(即星期一到星期五)的加班工资每小时为2 8.68元/小时(1 9.12元/小时× 1.5),休息日(即星期六和星期日,注意是整天而不是八小时之外)加班工资每小时为3 8.24元/小时(1 9.12元/小时×2),节假日(包括劳动节3天,国庆节3天,元旦节1天,春节3天) 加班工资每小时为5 7.36元/小时(1 9.12元/小时×3).注意!因为节假日是有薪假日,所以在节假日加班的话,你一天的总工资应当是日标准工资加上加班工资,例如在上例2中,你在劳动节每天加班8小时,则你在劳动节的每天总工资是61 1.84元(1 9.12/小时×8小时+5 7.36元/小时×3).而不是45 8.88元(5 7.36元/小时×3).2、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44第1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44第3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仍然以例2为准,你所在岗位经过劳动局的审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计算周期是一个月,在5月份,你的总工作时间是234小时,其中劳动节加班24小时,则你的加班时间是6 6.6小时(234小时-16 7.4小时).你在劳动节的加班工资则为137 6.64元(24×5 7.36),其他4 2.6小时的加班工资为162 9.02元[(6 6.6-24) ×3 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