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借款凭证所载明的偿还日期超出原本设定的日期时,无论该款是否已经支付,它并非必然丧失
法律效力,但却有可能对其涉及的
诉讼时效产生深远影响。
对于一般的
民事诉讼而言,通常其法定时效是三年时间。
举例来说,倘若在付款期限结束后的三年内,
债权人曾经向
债务人发出过书面或口头催讨则表明其已经主张了自己的权力,从而便能引
起诉讼时效的中断,使计算时间得以清除重置,亦即重新开始继续累计三年时间。
相反,如果债务人在债权人催促偿还之时故意拖延的话,一旦债权人忘记或者未能及时维权,很可能就在这个过程中错过了诉讼时效,导致在法庭上无法得到支持。
然而,如果在诉讼时效过期之后,债务人主动表示愿意履行还款义务,然后再以
超过诉讼时效为理由进行反悔,那么这种情况下,法院将不会予以支持。
因此,尽管借款凭证超过规定期限仍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是为了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债权人应当及时采取行动,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并且妥善保管与此相关的各项
证据,诸如
催款通知书、电话录音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