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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先行占有还是登记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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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9-19
在涉及到一房二卖的事例处理过程中,普遍采纳的规则是遵循“登记优先”原则。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不动产之所有权的创设、变动、让渡以及消亡等行为,只有经过了严格的登记程序之后,才会产生法律效应。
反之,若未能进行相应的登记手续,其法律效果便不会出现。
换言之,即使某一方在实际占有的基础上率先取得了房屋,但是倘若另一方已经完成了房屋所有权的登记工作,那么依照法律的角度来看,实际上在法律层面上,已经完成登记手续的那一方将被确认为该房屋的唯一合法拥有者。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如果两个关于购买房屋的合同都没有经过登记,那么实际占有房屋的一方有可能在特定的条件下,最终获得对该房屋的所有权。
实际情况的判断必须结合有关各方提供的实质证据及法定的法律条文加以全面考虑与分析。
总的来说,在解决涉及一房二卖方面的纷争中,房地产登记环节无疑起到了至关重要的法律作用
一房二卖先行占有还是登记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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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占有和登记谁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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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房产抵押未登记,能享有优先受偿权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案例简介:房产抵押未登记有什么后果 2012年3月7日,南昌(楼盘)市某物资总公司向陶某借款,双方签订房屋抵押借款协议一份,约定:借款金额为50万元,借款期限2个月。同时物资总公司以其公司名下的一栋房产的一层提供抵押。同日,陶某将50万元现金交付给物资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其后,物资总公司将借据及抵押房屋产权证原件交由陶某。 当月22日,物资总公司再次向陶某借款,双方又签订房屋抵押借款协议一份,约定:借款金额为100万元,借款期限1个月。同时,物资总公司以其公司名下该栋房产的第二层提供抵押。同日,陶某将100万元现金交付给物资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其后,物资总公司将借据及抵押房屋产权证原件交由陶某。另外,两份合同中所涉抵押房产,未在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陶某本以为对方提供了房产作抵押,随知因该抵押未在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无权主张优先受偿权。 判决:房产抵押未登记丧失优先受偿权 审理认为,原、被告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分两次共向原告借款150万元未归还,有被告出具的房屋抵押借款协议及借据为证,证据确凿,予以确认。被告拖欠借款不还,酿成本案诉讼,应负本案的全部责任。 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其借款150万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但对原告主张借款之日起的利息,因双方借款协议及借据中均未涉及利息的约定,视为不支付利息,原告可主张借款到期后的逾期利息。对于双方约定的抵押房产,因仅交付了房屋产权证而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鉴于原告诉请中未主张优先受偿权,不作处理。据此,判决被告南昌市某物资总公司归还原告陶某借款150万元,并承担利息。 律师说法:什么情况下可享受优先受偿权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能享有优先受偿权: (1)抵押物必须有效。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有些财产不能进行抵押(如土地所有权、医院的医疗设施)。如果破产企业以依法被查封、扣押的财产进行抵押,则抵押本身无效,没有优先权的问题。 (2)抵押合同已经生效。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如果当事人以特定财产(如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运输工具、机器设备)进行抵押时,应当进行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例如:破产企业以自己的机器设备向银行进行抵押贷款,如果未进行抵押登记,则抵押合同不能生效,也没有优先权的问题。 (3)抵押物尚未灭失。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享有的优先受偿权限定于担保物的范围之内,如果担保物在其行使优先权之前已经灭失,则优先权也随之消灭,债权人的债权只能作为破产债权但第三人对担保物灭失负有赔偿责任的,债权人对赔偿金额仍享有优先权。 (4)抵押不得撤销。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破产企业在特定期间内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的,清算组可以依法向人民主张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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