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买卖合同所引发的
争议解决过程中,如何判定哪一方为"接受货币的一方",一般会遵循如下几个基本原则:首先,如果买卖双方在
签订合同时并没有就
合同履行地进行明确的约定,那么在其中一方提
起诉讼,请求另一方支付货币的情况下,被请求支付货币的一方所在地便可视为该项合同的履行地;其次,举例来说,假设卖方以买方未能按时支付货款为由
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即为"接受货币的一方",相应地,卖方所在地区的法院有权对此事例行使
管辖权;再者,若买方同样是因为卖方未能按约退还已经支付的货款而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在此种情形下,买方则成为"接受货币的一方",买方所在地的法院也因此拥有了对此事例的管辖权。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确定"接受货币一方"还需结合
合同条款、交易惯例以及具体事例的具体情况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考量。
值得特别强调的是,如果买卖合同对于履行地点已有明确的约定,那么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来确定"接受货币一方"的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