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由于公司搬迁引发员工所处工作场地发生重大变动,而员工对此无法跟随迁移,那么此种情形有可能被视为《
劳动合同法》中定义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首先,员工应该与公司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表达自己不能随同迁移之意,同时要求公司予以经济方面的补偿。
如果协商仍未取得满意结果,则可以通过
书面形式告知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且必须明确指出该决定系源于公司的搬迁所致。
至于
经济补偿的具体金额,需按照员工在公司工作的年限来确定,即每满一年便需支付一个月的薪资作为补偿。
如果员工在公司供职超过6个月但不足1年,则需将其视作一整年计算;反之,若员工在公司供职时间不足6个月,则仅需支付半个月的薪资作为补偿。
这里提到的月薪,是指员工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的12个月内所得的平均
工资数额。